隱瞞精神病史結婚屬於無效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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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精神病史結婚屬於無效婚姻嗎?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婚姻兩個人因為對對方的愛慕走到一起,成家立業,互相為雙方的美好未來奮鬥。人無信不立,信任是人與人之間相處的基礎,夫妻之間更是如此,但現代社會經常會有某一方因為一些事隱瞞對方,比如隱瞞精神病史結婚,那麼,隱瞞精神病史結婚屬於無效婚姻嗎?小編在這裏為大家答疑解惑。

隱瞞精神病史結婚屬於無效婚姻嗎?

隱瞞精神病史結婚屬於可撤銷婚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嚴格審查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者在結婚登記時的精神狀態

醫學上規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間不得結婚。因此,對一方或雙方為精神病患者的案由是離婚還是無效婚姻,應以雙方在結婚登記時該患者是否在發病期為衡量標準,因為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其所進行的婚姻登記的行為也應為無效,法院應當宣告其婚姻無效。相反,在進行結婚登記時該病人的精神狀況是正常的,其婚姻屬於有效婚姻,應定以離婚案由。

二、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否按《母嬰保健法》第八條進行理解和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一是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對患者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間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二是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如《母嬰保健法》第十條規定:結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民法典》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三是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嚴格審查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申請人範圍

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嚴格按照為與患難與共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小編認為婚姻中雙方都應該坦誠,在婚前新人們要做一系列的婚前檢查來排除可能出現的隱患,不管有什麼隱瞞總歸是不好的,説出來另一半會理解一起承擔也可以加深雙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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