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要符合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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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離婚訴訟要符合什麼要求

夫妻離婚是自己做出的選擇,而在實際離婚過程中畢竟涉及到很多問題,如果男女雙方不能簽訂離婚協議,也只能去法院離婚了。那提起離婚訴訟要符合什麼要求呢?本文將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提起離婚訴訟要符合什麼要求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二、離婚案件哪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去法院訴訟離婚既是夫妻雙方解決離婚爭議的方式,也是一種法律程序。想要解決問題,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來。此時,當事人需要先審查一下是否滿足起訴要求,而要是還搞不清楚提起離婚訴訟要符合什麼要求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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