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離婚找不到對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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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離婚找不到對方怎麼辦

一、法院起訴離婚找不到對方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也就是説,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後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

二、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席會怎樣?

在離婚訴訟的實踐中,造成一方當事人不致庭的最大的原因,在於法院送達的不夠規範,或者處理程序沒有人性化的一面。被告在收到傳票後拒絕開庭的情況比較少。

造成被告不到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被告真的沒有收到法院的正式傳票。

2、被告知道了傳票的情況,卻不簽收或不承認由他人代簽的行為,造成開庭不到。

3、對於法院通過電話、捎口信的開庭通知,有意不理,故意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規定:“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

答覆是:“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可見,最高人民法院的對於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

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形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1)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2)在被告反訴的情況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當出現以上情況時法庭可以僅對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並做出缺席判決。但是畢竟缺席判決有可能造成一方權益的損害,所以法院對缺席判決也是比較謹慎的,通常缺席判決前要審查一下三個方面:

(1)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及起訴狀副本等是否已經嚴格依法送達給缺席的當事人。

(2)被告是否有足夠的答辯期以及被告是否屬於必須出庭應訴類型(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如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上述程序都合法,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法院就可以依法缺席判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庭參與訴訟既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應積極出庭參與訴訟審理,否則會產生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在一方想要離婚,但是另一方卻不同意,甚至直接找不到另一方人的時候。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法院往往會進行缺席判決。另外,也是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對方失蹤或者死亡,然後下一步再實現自己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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