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能不能追究小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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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時候能不能追究小三的法律責任

很多時候如果發現自己的配偶存在婚外情的情況,即揹着自己在外找小三的話,其實很多人最後都是會選擇離婚的,畢竟有了一次出軌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與其讓自己痛苦倒不如干脆一點解除婚姻關係。那在離婚的時候能不能追究小三的法律責任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婚外情的責任怎麼追究?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一貫較為重視,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第三者,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係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着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係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範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准予離婚。”

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因第三者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第三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第三者對於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並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繫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係。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此條規定的內容只是一個道德義務,不作為婚姻案件中追究過錯方責任的法律依據。

如果從第三者侵犯配偶權的角度來追究其責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個可能的途徑是,第三者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財產權。比如常見的,出軌方給第三者購買的貴重物品;購買房屋等。這個時候收回該房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第三者返還。當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應該有足夠充分的證據:

(1)有證據表明第三者與配偶有不正當關係

(2)有證據表明第三者佔有的財產是配偶出資購買或配偶所有的

(3)該出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的人認為一個巴掌拍不響,在配偶找小三的情況下,自然小三也是有一定責任的。而因為這樣的行為導致了自己離婚,就想要追究小三的法律責任。但其實從法律角度來看,雖然是小三破壞了自己的婚姻,不過此時卻不能追究小三的法律責任,而只能追自己配偶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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