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抑鬱症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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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抑鬱症可以離婚嗎
因一方有抑鬱症而要離婚是可以,但如果在這時候提出離婚的話可能會加重對方的病情,導致對方的抑鬱症變得更加嚴重。
如果夫妻雙方感情不和,且調解無效,可以申請離婚。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特殊時期及弱勢人羣的婚姻給予特殊的保護。具體規定不允許離婚的情況如下:
一、《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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