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開始實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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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離婚冷靜期開始實施了嗎?

離婚冷靜期開始實施了嗎?

離婚冷靜期目前沒有正式開始實施,關於離婚冷靜期規定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的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上述的規定,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

二、自願離婚的程序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民法典》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離婚冷靜期目前還處於建議階段,如果對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了離婚協議,那麼離婚冷靜期就是沒有必要的,在司法實踐中,設置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不可以對抗婚姻自由的,所以最終是需要由雙方根據實際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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