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離婚證據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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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離婚證據取證

離婚案件有很多涉及到婚外情問題。很多當事人為找不到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而心煩。 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暱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只是間接的證據,其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

以下五類證據在證明力上相對大一些:

一是“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捉姦在牀,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提示: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蒐集另一方的證據,在動機上除了要達到離婚的目的之外,往往是希望依據《婚姻法》的過錯賠償制度得到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對何謂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加以明確。因此,要按照法律規定有效舉證證明有配偶者與他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明顯不具操作性。建議當事人在蒐集第三者證據時要充分估計到取證的可能性以及調查取證的成本,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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