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終止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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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終止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終止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二、終止偵查的程序

(一)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後,出現終止偵查的情形時,要製作偵查結案報告,然後將案件答卷到檢察機關。

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四條 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二百七十五條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製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是否採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4、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三)第二百七十六條 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經過集體討論。

(四)第二百七十七條 偵查終結後,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裝訂立卷。

我國刑事訴訟案件公安機關是對已立案的進行偵查,如果出現終止偵查的情況時,應該製作偵查結案報告並將其案件答卷移送檢察機關。值得注意的是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答卷時,一般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是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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