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一定要户口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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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離婚一定要户口本嗎?

登記離婚一定要户口本嗎?

登記離婚是一定要户口本。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前提是雙方協議好後,在一致意見的基礎上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協議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對方離婚並分割財產,解決孩子問題。

以上兩種離婚方式,如果是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必須有户口本,如果沒有户口本,可以拿身份證到派出所開具户籍證明。

二、離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一)協議離婚

1、結婚證;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離婚協議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雙方當事人因為是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雙方是否自願離婚進行審查,因此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辦理。同時,雙方當事人所攜帶的離婚協議書數量應該為三份,且離婚協議書應當就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一致認可。

(二)訴訟離婚

1、結婚證;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生效的法律文書(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為當時人選擇的是訴訟離婚,所攜帶的法律文書是其最好的證明,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再進行審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場,仍然可憑法律文書辦理相應地離婚手續。

民法典》關於離婚的新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難免是會遇到相關的婚姻生活無法存續的狀況的,此時我們如果離婚的話一定要注意法定的程序和相關的費用等問題,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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