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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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當事人。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
協議離婚程序:
離婚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離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該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規定的,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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