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是去司法局還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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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是去司法局還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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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的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不成的,有的選擇了起訴離婚。但是起訴離婚是去司法局還是法院有的人還是存在疑問的,起訴的受理單位是法院,因此要到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在接到大家的申請以後也會積極的受理的,但是具體的該如何起訴離婚,可以到下文進行了解。

一、起訴離婚是去司法局還是法院

起訴離婚是法院民事訴訟,設計財產,撫養權問題,如果個人協商較為合理,雙方認同的,無需經過法院。

二、起訴離婚要在哪裏提起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被告在勞動教養的;被告被監禁的;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是否准予解除夫妻關係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也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標準。

也就是説起訴離婚,法院不必然判決你們離婚,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不是法定的可以判離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會判離,但是如果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的。

當然應該是去法院了,任何的起訴行為,受理單位都是人民法院。知道了去哪裏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以後,就需要備齊材料,提出離婚的訴訟申請了,法院在接到大家的訴訟申請以後,也會很快的進入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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