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為哪些情況 - 婚姻終止有什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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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為哪些情況,婚姻終止有什麼原因

每個人離婚的原因和理由都是不一樣的,不管基於怎樣的原因,此時需要滿足法律的規定,才能結束夫妻關係。那麼實際上,夫妻離婚分為哪些情況呢?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婚姻終止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婚姻終止的法定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依法離婚。

這裏所説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配偶已死亡的情形下,婚姻因主體缺位而無法繼續存在,對此可稱為婚姻的自然終止。離婚則是在配偶生存期間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手段,對此可稱為婚姻的人為終止。因此,可將離婚定義為配偶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的行為。

為了正確地理解離婚的性質和後果,應當注意它與別居區別,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的區別。別居又稱分居,別居期間夫妻雙方雖然沒有同居生活,但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婚姻關係並未解除。離婚則解除了婚姻關係,雙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婚姻的無效和撤銷,是法律對違法婚姻的否定,還事物以本來面目;離婚則是以婚姻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

二、離婚分為哪些情況?在法律上離婚分為哪幾種類別?

在法律上離婚分為哪幾種類別?對離婚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從法律上加以分類:

1、可以分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和男女一方要求離婚。這是以婚姻當事人對離婚的態度是一致的還是不一致的為區分的依據的。前者是雙方均同意離婚,後者只是一方有離婚的要求,另一方對此持有異議,因此形成了離婚糾紛。

2、可以分為依行政程序的離婚和依訴訟程序的離婚。

3、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這是以離婚的不同的處理方式為區分依據的,前者出於離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後者則是出於法院的判斷和決定。

對於以上所作的分類,不能持絕對的、機械式的理解。有些分類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兼容和結合的。在我國,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登記離婚,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也是依行政程序的離婚,先是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後已轉化為男女雙方自願的訴訟內的協議離婚。經法院辦理的判決離婚,是男女一方要求的離婚,依訴訟程序的離婚,並且是以判決的方式結案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能夠終止婚姻關係的情形分為兩種,即配偶死亡和夫妻離婚。對於其中的離婚,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原因。那到底離婚分為哪些情況呢?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龍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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