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外地可以辦理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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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外地可以辦理離婚嗎?

對於外地可以辦理離婚嗎?

異地離婚只能起訴離婚。離婚手續應在户口所在地辦理,可以是男方户口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户口所在地,但不能是兩者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一般來説,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必須要一起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簽訂離婚協議書,商量好財產分配,孩子撫養等問題,這是比較好的、快速的離婚手段。但如果協商不成功,夫妻雙方無法聚到一起,就只能是起訴離婚。

二、起訴離婚程序是怎麼樣的?

起訴離婚分為三個階段:

1、起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按照法定程序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原告就是提起訴訟的一方,被告就是被起訴的另一方。離婚案件屬於民事案件,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第一,原告必須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

第二,被告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如孩子撫養權、財產分配,有具體的事實、理由,如長期分居導致感情不和;

第四,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原告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所作的所有調查工作。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準備。對於一個離婚訴訟,經過審查後,法院認為其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天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五天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後,在十五天內應根據訴訟狀副本的內容做出回答和辯駁,整理後上交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包括訴訟狀及答辯狀,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會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第二,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在雙方能夠互相諒解後,如果願意和好,簽署協議後,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如果仍然決定離婚,則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人民法院應制作有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人民法院印章的調解書。

第三,如果調解失敗,就進行開庭審理。檢查是否所有人都到庭在開庭、宣讀法庭紀律、審查是否有人需要回避後,正式開始法庭調查。

3、開庭。開庭時,會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進行宣判。

以上為所有一審的程序。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做出的判決不服,如爭取不到孩子的撫養權,可進行二審,需要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起上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對於這兩種離婚都是可以達到解除婚姻的目的,但對於協議離婚只能在户口所在地進行辦理,而對於訴訟離婚就可以選擇本地也可以選擇異地,這都是可以得到法院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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