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在外地可以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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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離婚手續在外地可以辦理嗎?

辦理離婚手續在外地可以辦理嗎?

在外地辦理離婚只能是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離婚。離婚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議離婚的手續應在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在外地生活工作,雙方感情不和想要在在外地辦理離婚時,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離婚。

若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配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在外地通過訴訟調解離婚;若雙方就上述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經常所在地直接起訴離婚。

二、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是可以在本地辦理,也可以在外地辦理,但外地辦理只能走訴訟的程序,因此,雙方在協商的時候就要處理好。但不管是哪一種方式都可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走訴訟程序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雙方的感情已破裂,這樣才能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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