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是怎樣的 - 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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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是怎樣的,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有很多人因為夫妻關係不和所以選擇了離婚,在我國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流程都是本着自願自主的流程走的,但是訴訟離婚截然不同,那麼在我國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是怎樣,離婚的條件是什麼?請閲讀下面文章進行了解。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難以治癒的;

6、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又久治不愈的;離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在辦理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0、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

13、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離婚的形象圖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説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通過上述本站的編輯為大家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於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則有所瞭解了吧,希望小編的整理恩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還想知道關於離婚的條件、離婚後的夫妻債務等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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