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離婚協議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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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或者離婚後任何時候,可以通過協商變更離婚協議,不需要有關部門的同意,也不需要到一個機關辦理,只要雙方經過協商重新達成協議,重新簽訂一份新協議或者補充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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