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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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法律援助的條件一

刑法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解釋,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這裏的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即只要屬於上述情形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作為其辯護人,而無須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二、刑法法律援助的條件二

對於下列情形,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這裏的“可以”就是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其辯護,也可以不為其指定,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如果被告人屬於第1種情形即經濟困難的(經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在我院向其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會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並於二日內提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其委託的其他人員的住址、電話等情況,讓上述人員協助其向法院提交經濟困難證明,我院再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轉交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審查並作出決定。

三、刑法法律援助的條件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在刑事訴訟中,刑法法律援助的條件是經濟困難、限制行為的人或者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等等,符合這些條件的,法院就會允許或者制定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可以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識更好的為當事人維權,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法律援助可以更加面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和和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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