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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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起訴狀兩份。
2、夫妻婚姻關係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如果原件丟失,可以到婚姻登記部門開具婚姻關係證明。
3、原告的身份證或户口本原件、複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户口本。
5、如果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爭議,那麼要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其實在起訴離婚之前最重要的就是收集證據,因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感情已經破裂的情況下,不可能原告起訴離婚後,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直接判決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