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要求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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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要求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不能要求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3)判決不準備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起訴離婚所需的證件材料

1、離婚起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包括請求離婚;小孩的撫養問題;財產依法分割問題等。

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

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

三、起訴離婚的一般程序

1、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期間,原告需要先墊付案件受理費,待勝訴後,可以主張由敗訴方承擔。

2、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3、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4、然後就是如期開庭審判,是否准予離婚。

出於對女方的保護,在婚姻家庭中,若是女方存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如正處於孕期、哺乳期的,那此時男方一般是不能要求離婚的要求的。而具體關於不能要求離婚的情況,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要是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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