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户口本分户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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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户口本分户條件有哪些?

離婚户口本分户條件有哪些?

1、除夫妻雙方户口不能分立外,原家庭户成員分開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户;

2、在原家庭户住所外,新建(購)住房的成年人,可以分立家庭户;

由於要求分户的男女是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或者拿到了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因此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如果房子已經分給或判給了一方,另一方就需要把户口遷移出來,如在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直系親屬,應將户口遷到固定住所或直系親屬處。如果沒有,則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後,將户口掛靠在街道集體户。

二、可判決離婚的情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對於離婚後的分户處理情況,是公民的個人自由權利,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分户事項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對相關事項進行合法的辦理,涉及到離婚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雙方協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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