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遇到家庭暴力離婚怎麼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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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遇到家庭暴力離婚怎麼離?

我國遇到家庭暴力離婚怎麼離?

因家庭暴力想離婚的,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無過錯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醫院的病歷、報警記錄,還有以前發生家庭暴力的相應證據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程序為:

1、寫離婚起訴狀;

2、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3、拿着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民法典》第1078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107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家庭暴力離婚的證據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要向法庭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家暴的事實:

1、遭受暴力侵害後,受害人應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2、公安的出警記錄。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以及公安的出警記錄等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3、告誡書可做庭審證據。反家暴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後,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將進行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家暴受害者向法院提交的離婚訴訟,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可成為法院審判家暴離婚案件的證據。

4、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幫助

5、傷情鑑定意見。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同時可以進行傷情鑑定,由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作為家暴的證據。

6、照片與視頻。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説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我國的家庭暴力是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十分嚴厲的打擊的犯罪案件的類型之一,因此我們在遇到家庭暴力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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