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離婚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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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離婚要什麼手續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雙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如果,夫妻雙方都在外地是無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只能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係。

一、異地訴訟離婚所需手續及程序

1、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2、起草起訴狀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當事人雙方均在外地如何起訴離婚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所説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1、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便是關於如何異地起訴離婚的內容,希望本文內容讓您對異地起訴離婚有了更深的瞭解,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關於異地起訴離婚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相關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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