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準備材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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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準備材料都有哪些

起訴離婚的時候,首先需要確定好管轄法院,之後就是按照要求準備相應的材料,這樣才能比較順利的啟動離婚程序。那具體來説起訴離婚準備材料都有哪些呢?可能很多當事人都不是很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起訴離婚準備材料都有哪些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準備、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一)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起訴狀三份;

(二)《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四)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

(五)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

二、夫妻離婚向哪個法院起訴

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確定即可。但在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也有不同於一般情況下的規定。現簡要説明不同情況下當事人該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

正常情況下的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情況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種情形是指下面的情況:(一)對不在中國領域內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三)對被監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四)非軍人對軍人(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五)被告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原告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訴訟。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原告在起訴離婚時,有義務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關被告去向的證明材料。如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對被宣告失蹤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失蹤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生效裁判文書。

各位可以大概瞭解一下。需要注意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當事人需要準備的材料是不同的,而實際申請離婚的機關也不同。在訴訟離婚中,由於當事人之間是產生了爭議的,因此要是不清楚該如何打官司的話,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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