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老公的負債我還要承擔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要看情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在離婚時,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用承擔債務:
(1)夫妻雙方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與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從事的生產及經營活動無關。
(2)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對於以夫妻一方為當事人的民間借貸案件,並未明確是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債務的,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對此債務有涉及的,仍應進行審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老公的負債我還要承擔嗎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