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離婚財產怎麼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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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離婚財產怎麼分割處理

在二婚離婚的情況下,如果夫妻有共同財產,那也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處理。這個時候首先是看離婚夫妻是否可以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如果協商一致的話就按照雙方協商的內容分割財產。不過在產生了糾紛、爭議的情況下,也是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這個時候法官分割財產,就會考慮到法律中的規定和夫妻的實際情況。

一、二婚離婚財產怎麼分

再婚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的個人財產。再婚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依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或者由夫妻將婚後所得財產全部或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或由夫妻將婚前財產部分約定為共同財產後所剩餘的財產。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由雙方協議處理是指由再婚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協商解決。協議可以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脱離實際情況,同時也有助於雙方的自覺履行。只要分割共同財產的協議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動干預。

二、再婚離婚時哪些財產不能分割

再婚夫妻離婚時,一方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轉讓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即離婚時不得將所持有的股份分割給另一方,只能給與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1)再婚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屬於“持股一方作為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滿一年的” ;

(2)再婚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屬於“持股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是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

(3)再婚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屬於“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4)再婚夫妻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屬於“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的情性的,”所分割的股份不能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5)再婚夫妻雙方離婚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不到半年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不能分割。

現在我國的離婚率是比較高的,一婚離婚的居多,而二婚離婚的也不少。而只要是在離婚的情況下,就必然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問題。這個時候法律允許當事人先協商分割處理,在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時候,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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