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起訴離婚調解是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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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起訴離婚調解是誰調解?

一、夫妻雙方起訴離婚調解是誰調解?

夫妻雙方起訴離婚,一般有權調解的對象是:主要是當事人所在單位、羣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和婚姻登記機關。事實上,對於訴訟程序以外的調解離婚糾紛的部門,我國婚姻法未作具體規定。

二、什麼是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三、離婚經法院調解後有幾種結果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可見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凡是通過調解能夠解決婚姻糾紛的,就不要採取判決的方式。

離婚案件經法院調解後,也會出現三種不同的結果:

(1)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離婚當事人和好的,法院不用製作調解書,但應將調解和好的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蓋章。

(2)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離婚當事人同意離婚的,且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的,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用能夠妥善安排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解除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係,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經過和調解結果,並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公章,調解書經送達簽字生效,當事人在簽字前可以反悔。有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調解,繼續審判。

(3)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雙方當事人仍不能達成合意,仍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的,調解無效,審理繼續進行,由人民法院庭審後宣判。

夫妻雙方在提起離婚請求時,通常法院不會直接受理,而是會由夫妻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羣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和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初步的調解工作,爭取能夠達成協商一致的結果,如果調解不成功,法院則會進行受理,在瞭解當事人請求和具體情況之後會做出最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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