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一方不願意離婚,請問如何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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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法院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
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
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離婚案件中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調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會選擇在原告訴請、被告答辯、證據交換質證完成後,方能進行調解工作。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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