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辦離婚手續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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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手續需要以下條件:
一、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並形成《離婚協議》
二、經過離婚冷靜期後,攜帶相關材料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辦離婚手續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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