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收養孩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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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收養孩子條件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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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這裏所説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而對於子女這一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為孩子提供良好成長環境的。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不僅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病情嚴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更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 30 週歲。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係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 30
週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 40週歲以上。這一規定是出於倫理道德上的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

6、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允許收養,勢必對家庭關係帶來種種不利的影響,這是有悖於收養制度的宗旨的。

此外,還對收養人作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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