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法定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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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法定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法定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撫養權變更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事實上,除了以上特殊情況之外,如果在正常情況下,直接撫養孩子的那一方也同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可以直接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變更孩子撫養權,對於撫養權變更糾紛,也可向法院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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