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贍養 - 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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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和義務向來是對立又統一的,在我們小的時候父母撫養我們長大,在父母老的時候我們盡贍養的義務,一般來説,很多人都能融洽的處理這種關係,但是,現實中也不乏拒不贍養老人的人,要是子女拒不贍養老人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拒不贍養,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第3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因此,對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贍養費,也可以請求有關組織調解,説服子女給付。比如在城市,可以向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反映,也可以向子女的工作單位反映;在農村,可以找村委會、鄉鎮政府反映;父母還可以直接通過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索贍養費。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通過調解或判決方式,確定贍養費數額和給付辦法。

義務人有能力贍養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的,法律後果如下:

1、構成遺棄罪

2、對於被贍養人有生活來源。但因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勞務扶助,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應當受理,情況屬實法院會判決強制執行。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子女必須要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每一個成年人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如果不履行該義務,要承擔給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拒不贍養老人後果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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