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養小孩有出生證明怎麼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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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收養小孩入户由收養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户口申報事項,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地級市公安機關;地級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經批准同意收養的申請,申請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收養入户手續。
《户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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