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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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④年滿三十週歲。
2、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4、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機構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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