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怎麼才算重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法律規定怎麼才算重婚

刑法規定怎麼才算重婚?對於不少人來講,這是個被困擾了很久的問題。有人説只要有兩本結婚證就是重婚,也有人説只有同時與兩個異性以夫妻名義生活就叫同居。那麼我國法律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當是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

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同居不等於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姘居。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得知,我國對重婚的認定是首先要有一個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然後才是與他人有登記結婚或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點,才能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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