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子女權利是否會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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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子女權利是否會有差異

重婚子女權利是否會有差異

重婚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這是法律所規定的。不會因為其是婚外所生子女就沒有應有的權利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生活為止。

中國婚姻法規定,在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及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利益最佳原則出發予以妥善解決。具體意見可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

重婚子女問題的處置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程序進行一定的操作,但是因為社會的倫理道德的影響,問題的處理需要考量其他因素的干擾,所以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這樣問題的處理才會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於當事人的權益維護也會有着不小的作用,但是需要自己積極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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