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欠款人為夫妻雙方分手後應該誰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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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的欠款人為夫妻雙方分手後應該誰償還?

事實婚姻的欠款人為夫妻雙方分手後應該誰償還

分手後應該雙方共同償還,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即同居關係解除時要平均分擔債務。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一方各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一)男女雙方約定好由各人負擔的債務。

(二)一方以各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雙方是同居關係。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卻沒有用於共同生活。

(四)其他。

二、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三、債務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 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 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户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提交糾紛提起的訴訟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債務償還問題,其實跟雙方是否有領結婚證,這兩者之間是沒有什麼關係的。除非雙方在非法同居期間,對債務償還問題有什麼其他特殊的約定,但這樣的約定對於債權人來説毫無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意一方討要合法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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