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誰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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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誰來償還

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誰來償還

(一)婚前個人債務,一般情況下不能要求其配偶償還。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二)婚前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償還的情形。

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二、那麼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繫,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實踐中,對於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原則上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那麼不管是日後結婚還是離婚,此時都不能要求其配偶共同承擔清償責任。但萬事總有例外的時候,要是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夫妻一方婚前借的債是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話,此時就可以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理所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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