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重婚罪是在哪方派出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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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重婚罪是在哪方派出所報案?

一、報重婚罪是在哪方派出所報案?

1、對於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對於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羣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並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係。

3、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並具結悔過;屢都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4、對於被害人或者人民羣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提供的證據

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蒐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

1、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2、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羣眾的證明。

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這是很重要的。

在起訴重婚罪的訴訟中,蒐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否則,雙方只構成同居關係,而不構成重婚罪。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重婚罪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脱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想要確認對方犯有重婚罪需要充足有利的證據,包括對方已經有婚姻關係並與非婚或已婚進行非法同居的證據,視頻、語音、紙質材料等多種形式的證據都是可以的。受害方發現第一時間最好不要通過過激行為處理問題,會把事情複雜化,責任劃分難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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