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第三方財產分割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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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第三方財產分割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重婚第三方財產分割規定是怎麼樣的?

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於無過錯的一方,應適當的多分。這裏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1、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約定的話,男方出錢給第三者買了房子,這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但是,這各事情應當證據確實充分才能定性。因為,男方出錢給第三者買了房子,寫的是第三方的名字,所以證據非常重要的。

3、如果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話,這房子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

4、重婚是構成犯罪的,可以去告他的,如果第三者明知男方是有配偶而與之重婚的話,也構成犯罪

如果那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才構成重婚的,不是懷孕了就構成重婚。共同財產是平均分割的,如果證明對方有出軌,那麼你小姑就享有賠償權。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不是僅根據經濟狀況來判決的。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

二、夫妻財產分割規定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

(2)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後因分財產造成生活水準下降或生活困難,這主要是由目前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現狀、地位等因素所決定的。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對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業、養殖業,應當分給繼續經營的一方;對未分割上述財產的地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生活必需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實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於無過錯的一方,應適當的多分。這裏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離婚案件中處理財產分割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財產置於其他合夥人共有財產之中的,應從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額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財產而損害他人的利益。

重婚罪對於雙方來説都是非常嚴重的行為,對於有配偶的一方更是產生了心裏以及身體的痛苦,所以根據規定,重婚的屬於重大的過錯,可與作為離婚的事由,並且分割財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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