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吸毒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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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吸毒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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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會積累一些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在婚姻關係破裂之時,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則分配財產,但是就實際情況來説,若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實施了家暴等行為的,在分割財產時,有所偏頗,根據規定,女方吸毒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女方吸毒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而吸毒並不在此列,所以即便因為一方吸毒而離婚,在財產分割上也與普通的離婚並沒有區別。

二、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裏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們可以看出,女方吸毒,並不屬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犯錯的情形,故而此時依舊是由雙方按照平等的原則,分配共同財產。但這僅是法理上的規定,對於夫妻雙方來説,可以自主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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