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私生子的撫養方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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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私生子的撫養方是怎麼認定的?

重婚私生子的撫養方是怎麼認定的?

應當根據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認定,解決私生子由誰撫養、私生子的撫養權歸誰的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男女協商解決,因為通過協商解決私生子的撫養權糾紛,可以以對彼此傷害最小、對孩子最為有利的方式解決私生子由誰撫養、私生子的撫養權歸誰的問題。如果男女雙方對私生子由誰撫養、私生子的撫養權歸誰的問題難以達成協議,造成私生子撫養權問題難以解決,那麼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了。

二、撫養權認定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以上就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撫養權的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於實際而定,特別是對於私生子的處理還應當基於實際的重婚事實而定,對於重婚的一方還需要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所以顯然不具備撫養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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