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重婚罪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法律中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但是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是否在共同生活的版區域對外宣稱是權“夫妻”,同時周圍羣眾是否也認為他們就是夫妻來判斷,如果是那麼就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
依照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其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主要表現為禁止兩種行為: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2、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關係)。犯重婚罪,處2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情形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重婚罪追訴期限是怎麼樣的?
我國《刑法》對刑事犯罪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由於法律對重婚罪的處罰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重婚罪的追訴時效為5年。也就是説重婚罪在經過了5年之後就不能再進行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婚罪的認定就是在有婚姻的情況之下還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只要認定清楚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但對於重婚罪是屬於自訴案件需要由受害者本人親自到法院起訴,這樣法院才會依法的受理自己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