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財產分割起訴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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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分割起訴時效是多久?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涉及到的一個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有子女的話,也要對子女的歸屬權進行確定。但是婚姻法的具體規定只適用於存有合法婚姻的夫妻雙方,對於同居的當事人雙方又是怎麼規定的呢?本文本站的小編就針對“同居財產分割起訴時效是多久?”這一問題給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同居財產分割起訴時效是多久?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於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件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這也是婚姻法新增加的內容,是對離婚時侵害另一方合法財產權益的一方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對於該條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是針對夫妻共同財產所為的行為。

夫妻共同財產呈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除了這些規定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就此作出約定。既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共同共有。對共同財產,雙方的權利是平等的,如無特殊事由,在權利進行分割時應該平均分配,不應因雙方的收入狀況不同而有所區別。也就是説,一方無收人也好、雙方收入的數額差距很大也好,只要是構成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旦分割,雙方的權利和機會是平等的,一般都應平均分配。對於共有財產的處分,當事人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應該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對外做出決定。特別是將做出重大決定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否則就是對另一方構成侵權。

如果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等行為的,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權利人有權依法主張保護自己的權利。這裏所説的隱匿、轉移、變賣等,是指一方通過採取這些行為,使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權利受到損害,或者説是使財產脱離另一方的控制或造成財產價值的減損。在主觀上,當事人須為故意,通過這些行為,達到自己侵佔財產的目的。因過失行為,導致的共同財產毀損,不應適用該條規定。另外,這條規定中的少分或不分.是指夫妻共同財產中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者造債務所侵佔而涉及到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只規定了少分或不分,將具體少分的比例及數額和什時候可以不分等問題的處分權,賦予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對上述問題進行處理。

如果在離婚訴訟期間,權利受到侵犯的當事人有發現上述行為的,而是離婚後才發現的,婚姻法在第四十七條中也作了規定,當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再次分割所涉及的財產,仍為剛才所稱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部分而非全部。由於財產被一方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造債務所侵佔,所以能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如果一方對於財產分割有異議,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效期限為兩年的時間。在這期間雙方應該遵守婚姻法的具體法規,不得出現對共同財產進行藏匿和轉移的行為。而對於同居關係,則應該參考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比如雙方的經濟關係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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