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見證人簽字是否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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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公證見證人簽字是否必不可少?

遺囑公證見證人簽字是否必不可少?

遺囑公證見證人簽字是必不可少的,因為法律當中關於辦理遺囑公證的這些事件的話,通常規定的是有兩名公證人來共同辦理遺囑公證,其中一名的話必須要在公證書上寫一下自己的名字,因為特殊情況之下是有可能一名公證人員也能夠辦理,但是必須要有見證人簽字。

1、遺囑公證見證人簽字不是必不可少的,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2、《遺囑公證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證遺囑生效後,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二、遺囑公證的流程

(一)申請。

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着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在現實生活當中,遺囑公證的這種狀況還是比較多的,主要還是因為大家既然已經做出了這樣的遺囑,就希望他能夠得到實現,這樣的話對於自己來説也是一種加強效力的保障,但是遺囑公證它是規定有鑑證人員的,必須要在上面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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