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級別管轄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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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級別管轄怎麼確定

我國的法院眾多,包括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以及最高法院。針對不同級別的法院,能夠管轄的案件是不同的。就刑事案件來講,大家知道刑事級別管轄是怎樣確定的嗎?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肯定是不能對案件作出審判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吧。

一、刑事級別管轄怎麼確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法院管轄。(《六機關規定》第5條)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法院管轄。

二、如何解決刑事案件管轄衝突

(一)公檢法三機關因案件定性的分歧而導致管轄衝突的解決辦法。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立案之前,由於雙方對案件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也可能導致管轄不明甚至管轄衝突。此類情況,兩個機關首先應當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仍然解決不了的,則應當由最先接到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機關立案偵查。經過偵查,依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刑法和的有關規定,正確認定案件性質和作出妥當的處理。

(二)幾種非數罪案件管轄衝突的解決辦法。這又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想象競合犯與牽連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屬問題。案件應當由對重罪有管轄權的機關管轄,但法律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吸收犯案件的管轄權屬問題。確定此類案件的管轄權,也是要根據相應案件的實體處理原則。在實體上,對吸收犯案件的處理實行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的原則,僅僅以吸收行為來定罪處罰。在程序上,一般也應當“吸收行為管轄原則”。

對刑事案件來講,不同的情況那麼實際的級別管轄法院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由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而具體關於刑事級別管轄的問題,上文已經作出了講解。而要是發生刑事案件管轄權衝突的,則可以根據上文的介紹來確定最終的管轄法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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