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寫字的家裏老人想立遺囑給我怎麼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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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寫字的家裏老人想立遺囑給我怎麼立?

不會寫字的家裏老人想立遺囑給我怎麼立?

老人不會寫字,立遺囑時可行辦法是:

(一)、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

雖然公證遺囑中也規定必須有老人的簽字,但我國的《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

1、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2、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即,老人不會簽名的,可以用按手印替代寫字,但公證員應提取遺囑人的全部指紋存檔。

(二)、採取錄音遺囑的形式。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遺囑不需要遺囑人簽名,但這個有一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為錄音遺囑在封存時也必須有遺囑人的簽字。不過《民法典》中關於錄音遺囑,在封存時沒有要求遺囑人簽字的規定。

(三)、在老人處於危急時也可採取口頭遺囑的形式。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對口頭遺囑的規定如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在符合立口頭遺囑的前提下,所立的口頭遺囑不需要老人簽字。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不會寫字的老人只要意識都是清晰的,那麼就可以選擇其它形式來進行處理,但前提一定要有見證人的存在才可以實施,但對於這情形最好是使用公證遺囑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公證遺囑是比其它形式的遺囑效力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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