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辦理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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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辦理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一、繼承遺產辦理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户口簿。

4、親屬關係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二、繼承遺產公證的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着公證活動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繼承遺產的這種權利本身是不需要辦理公證的,對於繼承人來講,無非就是通過遺囑或者按照按照法定繼承順序,自己是法定繼承人的,立遺囑人生前沒有對遺囑進行公證的,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人也沒有必要專門去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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