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辦理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要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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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委託辦理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要準備什麼材料?

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委託他人到辦理繼承的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可以在繼承公證書上由代理人代替簽署放棄繼承的協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辦理遺囑公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遺囑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所有的財產及其他事務,並在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經過公證的遺囑一般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準。辦理遺囑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

1、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情況下所做出的遺囑行為才是有效的。

2、立遺囑人應當到遺囑行為發生地或者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必須為遺囑人所有,其財產的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價證券。立遺囑人可以要求見證人在場見證。

3、申請遺囑公證人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

(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等;

(2)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所有權的證明;

(3)遺囑的草稿等。

4、公證機關應當為遺囑人的遺囑內容保密。

綜上所述,繼承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可以接受和放棄,由於放棄繼承權關係到切身利益和遺產的處理分割,因此最好去辦一個公證手續。委託他人去辦理,要帶上委託書、放棄遺產繼承聲明,上面應當有本人簽字,身份證户口本和親屬關係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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