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的方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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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的方式有幾種?

遺囑,是人在死亡前對死亡後財產事務的安排。遺囑要通過一定的方式訂立,那訂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形式不同,其效力也有差異,那不同形式的遺囑效力如何?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闡述,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一、訂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二、不同形式的遺囑效力如何

1、公證遺囑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遺囑的各種法定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但做了公證遺囑,也不表示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只有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才是效力最高的遺囑,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公證遺囑是無效的。

2、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

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於遺囑見證人證明的真偽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效力和遺產的處置,因此繼承法對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作了規定,下列3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此外,不能作為見證人的“繼承人”不僅僅指遺囑繼承人,也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是遺囑的直接受益人,但其他繼承人與遺囑人的遺產也有着直接利害關係,如果允許他們作為遺囑見證人,將會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

3、自書遺囑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這種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此外,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沒有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同時,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其在無行為能力時訂立的遺囑仍屬無效遺囑。相反,如果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立遺囑後喪失的,其有行為能力時訂立的遺囑仍然有效。

4、遺囑具有可撤回性,在遺囑發生效力前,也就是遺囑人死亡前,遺囑人可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遺囑人可以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遺囑,但要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如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只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後才有效。

相信大家現在對遺囑的有關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遺囑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行為。而訂立遺囑的方式多樣,效力各異,當事人一定要注意效力問題。有關遺產繼承的其他問題,如哪些財產可以繼承、哪些財產不能繼承等,本文限於篇幅對此不多作討論。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遺產繼承方面的問題時,向律師進行諮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專業的律師會為您帶來專業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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