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的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6.81K

訂立遺囑的條件?

訂立遺囑的條件?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

五、遺囑須不違反、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另外,法定的設立遺囑的方式有五種,每一種訂立遺囑的方式都有不同的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熱門標籤